保安的本質:私人警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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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月 18 日,立法會選內會主席,會議主持人、財委會主席陳健波一早在大批保安護送下登上主席台;保安其後於主席台前戒備。 圖片來源:Anthony Kwan/Getty Images

5 月 18 日,立法會內委會再爆發主持之爭,陳健波在一眾立會保安護駕之下,成功主持內會選舉,期間有泛民立法會議員受傷,許智峯更被「頭按地膝壓胸」,有傳媒炮轟立會保安變成公安,完全拋棄專業中立原則。不過,按本質而言,從古至今,保安就是一種依僱主意旨辦事的「私人警察」(Private Policing),是僱主權力的體現和延伸。

紐約石溪大學歷史學系教授 Wilbur Miller,就提出了私人警察的概念,「警察」作為動詞的意思,就是警戒監察,維持治安。很多時,這個任務並非由國家警察部隊執行,而是由保安、偵探、社區巡邏隊等非政府團體肩負。Bruce George 和 Simon Kimber 就考究過保安的歷史,現代國家警察在 1829 年於倫敦正式誕生,但保安在人類文明早期就已經存在。財產權的概念出現後,人們就組織保安團隊捍衛自己的土地,而且在古埃及年代就已經發展出一定規模,並隨著社經發展,衍生很多不同種類,例如奴隸交易誕生後,就有奴隸巡邏隊(Slave Patrols),負責管理奴隸。在 17 到 19 世紀,英國東印度公司就組織大型的跨國保安團隊,守護航道、各地貿易據點和財產。

由於現代警察誕生,商人可以依賴警察處理治安問題,令保安業一度息微。可是到二戰後,經濟起飛,私人財產數目大增,到 70 年代後一些發達國家的犯罪率急升,如銀行和金行劫案等;另外,隨著科技進步,閉路電視和警鐘等技術相繼成熟,大大減低保安成本,故保安業又有復甦的跡象,警察學家 Les Johnston形容這個現象為私人警察重生。過去 20 年,保安人數增長至少 200%;到 2011 年,全球大約有 2,000 萬名保安,比警察還要多。根據密芝根州立大學犯罪學家 Mahesh Nalla 團隊估算,歐洲和美國就分別有 220 萬和 150 萬名保安。

Nalla 團隊的研究指出,很多人都低估了保安的作用和性質,以為保安次警察一等,通稱他們為「出租警察」(Rent-a-Cop),認為他們沒有接受過專業訓練而且職責單一。可是,在一些國家和地區,保安要接受專業訓練,例如歐盟國家的保安,一般要接受 21 至 100 小時的訓練。至於香港,雖然訓練未算嚴格,但在香港法例第 460 章「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」於 1996 年生效後,就有「保安及護衞業管理委員會」發牌照給保安公司,以及發許可證給個別保安人員。

保安的法定權力固然沒有警察多,最明顯是沒有拘捕權,有時候保安會在所屬的工作場所制伏小偷等涉嫌違法的人,但他們只是行使「公民拘捕權」。他們有其他私人業權延伸出的權力,例如記錄身份以識別來客,拒絕個別人士進入私人地方,以及物業監察權等。很多保安公司會要求保安穿著統一制服,展現政府和業主授予他們的法定權力。香港曾發生多宗有關保安權力的爭議,例如有大財團收地時,安排保安將保育人士驅離「私人土地」,雙方發生衝突;中文大學也發生過保安拒絕跳閘學生進校的爭議。立法會的保安地位就更曖昧,根據「立法會(權力及特權)條例」第 24 條,在會議廳範圍內,立法會人員執行該條例時,均具有警務人員的所有權力和享有警務人員的所有特權,令他們變成介乎一般保安和警察之間的存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