石 Sir:伊斯蘭國少女還有權回英國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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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國國會議員 Jacob Rees-Mogg 認為,加入 ISIS 的少女 Shamima Begum 應被視為誘拐及童婚的受害者。 圖片來源:路透社

4 年前,3 個 15 歲的英國少女,徑自離開英國,遠走敍利亞,加入伊斯蘭國。從此下落不明。

直至月初,英國一份報章電話訪問其中一位少女。她當年進入伊斯蘭國後 3 星期,就被安排與伊斯蘭國士兵結婚。之後曾生下兩名孩子,卻先後因營養不良或疾病而已去世。她對加入伊斯蘭國並沒甚麼後悔,更聲稱在當地看到斬首後被亂丟的頭顱亦沒甚麼感覺云云。她因為腹中的第 3 名孩子快將出生(行文之日孩子據報已出生),因而聯絡英國報章,表示希望返回英國,讓她的孩子得到照顧。

訪問刊出後,事情當然引起不少關注。對於少女重返英國會否對英國構成危險,不論議員官員關注團體以至網上討論,都一致表示憂慮 —— 尤其少女在訪問中對伊斯蘭國的暴行並沒有幾多反感。網上討論亦不乏要求英國政府直接放棄那少女,讓她自生自滅就好。

英國政府至今亦未有作出營救行動。政府指出,因安全理由,英國並無駐敍利亞的特使,亦難以冒政府人員的性命危險去營救少女。若少女能離開戰亂區域並抵達其他安全地區如土耳其,英政府就可安排領使保護返回英國,但回國之後,則很有可能要接受國安檢查、問話甚至檢控。

但事情相當複雜,首先少女離國時只是 15 歲,並未成年,到底應以罪犯或受害人視之,已難定奪。而就算少女現已達成人之年,若未通過調查審訊,也不可以就憑一通電話訪問就判定她犯下戰爭之罪。而就算她確有犯下戰爭之罪,其孩子亦是無罪之身,若少女英國國籍一直有效,其所生孩子因此是英國國民,政府有法律責任保障其安全。

一位議員早兩天在電視上的的說法,非常切合我對事件所想,就容我在這裡簡單引述。議員指出,首先因為國際法要求,英政府無權取消少女英國國籍以致讓她變成無國籍人士,因此她及其孩子都有權回國 (註)。她回國後,自然需要接受英國的調查及審訊,以確保國家安全。但議員認為,少女離國時只是 15 歲,未達法定成年,離國後 3 星期就被安排與陌生人結婚,兩個孩子死了,第 3 個孩子即將出生。我們必須對其憐憫,少女理應被視作為誘拐及童婚的受害者。

行文至此,謎之聲音在石 Sir 身邊響起:「這位大愛左膠議員下地獄去。」

而那位議員名字叫作 Jacob Rees-Mogg。若連大名鼎鼎的 JRM 都被視為左膠,那左膠實在太無處不在了。

註:該議員電視發言及文章寫完後,英國政府公佈,相信少女母親有孟加拉籍,按孟加拉的國籍法,少女理應可獲得孟加拉國籍,如屬實,按國際法英國有權取消少女的英國國籍,則再無保護少女的法律責任。不過因其剛出生的孩子仍然是英籍,情況仍舊複雜。而以往英國取消投身伊斯蘭國英籍人士國籍的經驗,都有相當爭議,其中有受害者家屬更表示,這些人理應送回英國接受法律制裁,而非讓其逍遙法外。補充這個註的這一刻,英政府仍未確認下一步行動。
※ 此欄文章為作者觀點,不代表本網立場。 ※

年屆四十,看著香港在中共治下變得陌生,決定離開,移居英國。閒來把移居雜事,記錄起來,與讀者分享。 離開香港前,曾在學校當過幾年誤人子弟的工作,故以石 sir 作筆名。 筆者並非某大傳媒主管石 sir,只是碰巧同名,特此澄清。